如何注銷公司?
2021-08-27 09:00:16
admin999
根據公司法令,當一家公司不再處于營運狀態時,公司擁有者擁有權力關閉有限公司。在無論是公司倒閉或是任何特殊條件之下,只要公司停止經營都須辦理公司注銷或公司清盤。如不辦理,該公司的董事將會被收取一筆高額的罰款。除此之外,內陸稅務局和公司委員會也會收取一筆為額最少4千馬幣的罰款。
申請公司注銷的條件
根據1965公司法令308章,公司擁有者在遇到以下情況時,將被授予權利注銷該公司:
1.在1965公司法令的308條文第一章中所注明,公司不再處于營運狀態或沒有任經何營的業務;
2.在1965公司法令的308條文第3章a條中所注明,該公司面臨清盤,但清盤人未采取任何行動;
3.在1965 公司法令的308條文第3章b條中所注明,按照限定期限內,清盤人無法提供任何回報和清盤戶賬;
4.在1965 公司法令的308條文第3章c條中所注明,公司沒有任何資產或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收到法庭的勒令解散公司;
在某些情況下公司是不被允許解散:
? 該公司擁有大量的股份分配
? 該公司維持在盈利狀態
? 該公司最近有商業活動
? 該公司最近售賣過一些地產
? 該公司擁有未解決的債務
? 該公司牽涉任何法律行行動
股東的角色
所有的股東須通過投票方式才能注銷公司,以多數贊成票為準。此外,該公司須向相關部門呈上由各位股東所簽署的同意函才能令注銷公司申請生效。